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57號原告 朱惠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