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魏開明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二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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