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61號原告 劉章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第3條第1項第1款:「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復按司法院100年12年26日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意旨,100年5月25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229條及增訂第241條之1修正條文及100年11月23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定自101年9月6日施行。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6月28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洪慕芳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