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潘志凱具保人曾國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國維因受刑人吳潘志凱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前開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且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6日,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執聲沒卷第95、97頁)。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花蓮地檢署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訪查照片、受刑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稽(執聲沒卷第
111、129、133至137、143至149、155至163頁)。亦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此有花蓮地檢署112年7月24日花檢 景辛 112執1139字第1129016170號函、花蓮地檢署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執聲沒卷第113、123至127、165至167頁)。從而,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昱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