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43號抗告人 侯旻良 抗告人 侯惠蘋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於共同訴訟人,揆諸前揭規定之意旨,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即應視其抗告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故其效力應及於抗告人全體,從而,侯惠蘋雖未提起抗告,亦應併列為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係抗告人之父親 侯明雄 所有,侯明雄死亡後由抗告人繼承,惟其在臺灣銀行四維分行另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現由抗告人與其他繼承人協商領取以儘速清償相對人,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侯明雄為擔保其借款債務,乃將其所有附表所示
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又侯明雄僅繳息至107年4月1日止即未再按期繳納,尚積欠661,879元之本金暨利息、違約金(下稱系爭借款債務)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記謄本、抗告人戶籍謄本、催告書等件為證(見司拍字卷第3至11頁、第17至26頁),核屬相符,堪認屬實。而依上開證物所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經登記,且債務均屆清償期而未完全受償,則原審為形式上審查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
㈡又相對人為滿足借款債權,原得選擇自抵押物或侯明雄之財
產取償,無必待侯明雄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始得行使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限制,是抗告人以侯明雄名下仍有足夠財產可供清償為由,請求廢棄原裁定,尚屬無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
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張茹棻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 │ 武聖 ││549││50│侯旻良3分之2││││││││││侯惠蘋3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4174│武聖段54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23.00││侯旻良│││││003層樓房│二層:23.00││3分之2│││├───────────────┤│三層:23.00││侯惠蘋││││武營路589巷34號││屋頂突出物:││3分之1││││││15.87││││││││合計:8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