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元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霖 被上訴人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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