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洪武華 法定代理人 呂秀風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羅凱駿
巷5弄1號兼法定代理人 羅廷清 被告 羅喬俋 兼法定代理人 羅廷富 被告 黃昱瑋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儀 被告 方冠升 兼法定代理人 高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