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64號原告 蕭星誼 被告 陳俊雄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雖對被告陳俊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現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有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證明、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被告現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訴之事實,堪可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在被告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前,原告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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