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金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金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金益前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0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2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