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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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昱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昱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昱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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