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李育昇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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