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聲請人 洪祥然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中民權郵局購買新臺幣16,000元、7,000元、4,500元、2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