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柯文元 債務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