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鄧宇修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被告 侯宥峰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A姓名住所均不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朱盈吉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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