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瑞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簡金源被告 陳景漳
黃逢祥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 律師共同選任辯護人陳志ꆼ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巨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巨鵬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巨鵬營造有限公司(下簡稱巨鵬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所為之101年度審簡字第278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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