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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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鴻志
謝志宏羅建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7月8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