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是以上訴狀須敘述「上訴理由」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倘有缺漏經定期命補正惟仍未補正者,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合先敘明。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尤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國和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之,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08號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該裁定於107年10月19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是前揭裁定已於該日生合法送達之效,然上訴人逾限迄今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揆之首揭法條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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