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立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立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五十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並自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使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致不得易科罰金,有利於受刑人,且受刑人並得請求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孫立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十六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一至六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七至十六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五十條但書第一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孫立輝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受刑人孫立輝於一0五年三月十六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之勾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曾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如附表編號七至十六所示之罪,則曾由本院以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六0六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有前述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詳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三四0號、九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三二0號判決同此意旨)。故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裁定所定之有期徒刑一年十月雖經執行完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三年度執更助度字第一四二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惟此部分僅係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7.12.12~98.01.19│98.03.23│98.04.23~98.04.2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98年度偵字第176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1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1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6.12│103.07.24│103.07.2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判決││號││││├────┼──────────┼───────────┼───────────┤││判決│103.07.07│103.08.18│103.08.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月││││││├────────┼──────────┼───────────┼───────────┤│犯罪日期│98.07.01│98.10.01~98.10.31│99.01.0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偵緝第210│103年度偵緝第21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43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花簡字第2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7.24│103.07.24│103.08.0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易字第235號│103年度花簡字第279號││判決││││││├────┼──────────┼───────────┼───────────┤││判決│103.08.18│103.08.18│103.09.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七│八│九│├────────┼──────────┼───────────┼───────────┤│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犯罪日期│102.10.16~102.10.28│102.11.22~102.11.25│102.12.13~103.03.10││││││├────────┼──────────┼───────────┼───────────┤│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7258│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0│104.12.10│104.12.1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判決│104.12.10│104.12.10│105.0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03.03.11│103.03.12│103.04.01~103.05.3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7258│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0│104.12.10│104.12.1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判決│104.12.10│104.12.10│104.12.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103.03.24│103.05.13│103.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7258│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0│104.12.10│104.12.1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判決│105.01.05│105.01.05│105.02.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十六│├────────┼──────────┤│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犯罪日期│103.05.13~103.05.15││││├────────┼──────────┤│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725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2.10│├───┼────┼──────────┤││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606號││判決││││├────┼──────────┤││判決│105.02.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