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偉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業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5.04.09│106.01.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78號、105年度偵│12483號││││字第1045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22號│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57號│││├────┼───────────┼───────────┼───────────┤││判決日期│106.10.12│108.01.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日期│107.04.12│108.05.0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