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昱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昱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劉昱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受刑人劉昱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2/01│105/02/02│105/03/21││││││├────────┼──────────┼───────────┼──────────┤│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28號│第228號│第1925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38號│105年度訴字第23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6/27│105/06/27│107/06/07│├───┼────┼──────────┼───────────┼──────────┤││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38號│105年度訴第238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判決││││││├────┼──────────┼───────────┼──────────┤││判決│105/07/29│105/7/29│107/06/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嘉義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146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2經嘉義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400號定刑│第10073號(編號3、4│││有期徒刑8月、已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劉昱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3│├────────┼──────────┼───────────┼──────────┤│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03/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255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6/07│││├───┼────┼──────────┼───────────┼──────────┤││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85號││││判決││││││├────┼──────────┼───────────┼──────────┤││判決│107/06/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0073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