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99年1月至6月薪資單(見本院卷第145至15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1,650元、每年3月5日另提撥清償2萬8,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34萬2,4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47.2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34萬2,4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235、236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可供變價之財產(見本院卷第109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㈡債務人每月平均實領薪資約為3萬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
萬1,650元後,剩餘1萬8,350元用以支應個人日常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按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已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以之作為衡量債務人每人每月最少應支出生活費用之標準,並無不當。至於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查本件債務人之母親現年59歲,每月平均收入約2,500元,扶養義務人有3人,此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債務人之母親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98年度營利事業投資個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卷第68、69頁,本院卷第
208、226至228頁),從而,依臺北市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計算,債務人每月個人支出及扶養費用得列計1萬8,652元〈計算式:(0000000000)÷3+14614=18
652〉。是債務人每月還款後剩餘之金額並無逾越最低生活標準,應屬公允,在此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彈性運用,法院難以強行規定。另債務人每年亦提撥年終及考核獎金2萬8,000元清償債務,顯見其還款誠意甚鉅,堪認其所提之更生方案公允、合理。
㈢又本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汽車貸
款保證債權已全數受償(見本院卷第210頁),爰將該債權金額4萬3,602元全數剔除。另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信用貸款連帶保證債權因主債務人 林秀美 現已逾期,並未依約繳款(見本院卷第217頁),且該借據上約款明定:「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見本院卷第35頁),從而本件連帶保證債權應列入更生方案中同受分配,併此敘明。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1,6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每年3月5日另清償金額2萬8,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年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84萬3,053元(已扣除台北富邦銀行之保證債權)。││4.清償總金額:134萬2,400元││5.總清償比例:47.22﹪││6.清償金額(1)111萬8,400元清償比例(1):39.34﹪││7.清償金額(2)22萬4,000元清償比例(2):7.8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年可分配金額(2)│├──┼────────┼─────┼──────────┼───────────┤│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640,503│2,625│6,307│││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73,414│711│1,706│││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責任台北市第│150,807│618│1,487│││五信用合作社││││├──┼────────┼─────┼──────────┼───────────┤│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42,994│996│2,392│││股份有限公司││││├──┼────────┼─────┼──────────┼───────────┤│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635,335│6,700│16,108│││有限公司││││├──┼────────┼─────┼──────────┼───────────┤││合計│2,843,053│11,650│28,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年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8年(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