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債務人 吳張阿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貳佰參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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