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567號債權人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佘陳金蓮 代理人 謝佳純 債務人 李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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