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3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
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38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