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丙○○原名 陳彥瑾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原名 吳昌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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