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字第255號
原 告 丙○○原名 陳彥瑾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原名 吳昌一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8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竹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