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6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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