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林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麗雲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3年11月22日起至95年1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9年3月24日止累計83,660元未給付,其中25,947元為本金;57,7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麗雲於94年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94年7月15日起至101年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638,121元未給付,其中257,364元為本金;338,324元為利息;42,4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麗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204,781元未給付,其中55,512元為消費款;145,66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雲│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5,947元││3月25日起│││├──┼─────┼─────┼──────┼──────┼───────┤│002│新臺幣│林麗雲│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257,364元││3月25日起│││├──┼─────┼─────┼──────┼──────┼───────┤│003│新臺幣│林麗雲│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5,512元││3月25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