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秋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秋月於民國9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自92年10月23日起至95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44,698元未給付,其中21,236元為本金;23,37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秋月於94年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1,076,513元未給付,(其中285,703元為本金,790,81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秋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3月24日止累計183,123元未給付,其中50,764元為消費款;128,75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秋月│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15│││21,236元││3月25日起│││├──┼────┼─────┼──────┼──────┼────────┤│003│新臺幣│陳秋月│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50,764元││3月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秋月│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285,703元││3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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