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交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詠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7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詠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高詠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前犯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以10
7年度埔原交簡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本件不構成累犯)在案;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酒測值已超出法定取締標準值,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國中畢業智識程度(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763號被告高詠康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詠康前於民國106年間,因酒後駕車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現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未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思悔改,自107年3月19日15時50分許起,至同日16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附近之某工地處,飲用保力達藥酒2杯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公共安全,於同日16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迨於同日17時20分許,行至臺中市○○區○○路與向上路口停等紅燈時,因有飲酒跡象,而為警在龍富路與龍富十八路口攔查後,發現其全身酒味,乃當場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詠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檢察官盧美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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