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林金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淑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