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高聖荏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坑鄉公所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500元(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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