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港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吳建璋 被告 吳慈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港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