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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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債權人 范景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溫國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溫國賢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本院92年度促字第16962號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債權人所提之上開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本院92年度執字第10024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該債權憑證對債務人溫祥權之繼承人亦有效力,是債權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顯屬違誤,應予駁回。至於債務人不履行支付命令之內容,債權人本得逕持前開債權憑證,循強制執行程序以資救濟,無庸再聲請支付命令,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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