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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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倪慈菱 1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佩倫附表:
┌───────────────────────────┐│1.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2.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3.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6,576元以下者, 無庸 提出││相關證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6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5.應補正: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①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②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清││算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6.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7.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6,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