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601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謝冠禎
陳文吉
一、債務人謝冠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九七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冠禎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文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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