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2號債權人浪漫都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姜碧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陳美雲為浪漫都市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㈢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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