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300號聲請人建國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HC0000000)應由發行銀行補蓋印章。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