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胡祥球 被上訴人 徐貴美 訴訟代理人 徐兩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三、兩造應於107年9月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上訴人確認上訴聲明關於法定遲延利息請求,即「…及自第二審判決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是否明確、特定。
(二)關於上訴人於106年6月26日致函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徐兩福部分(下稱系爭函件,本院卷第117頁),請兩造確認系爭函件之送達日期,倘有送達回執或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江春瑩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