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6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6793號債權人麗緻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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