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回復原狀之工程估價單)。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