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儷人服飾精品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94年7月10日│9,500元│AE0000000│││即 林素玲 │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