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 李忠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淑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簡淑「貞」】亦或【簡淑「真」】,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