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5號聲請人 蘇漢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思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聲請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系爭二張本票已於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878號裁定准許並已確定,且當時聲請人為 廖石森 ,非蘇漢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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