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李文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權人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文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李文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