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0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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