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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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183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辛○○被告甲○○被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己○○被告高雄市私立晶晶課後托育中心法定代理人庚○○前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 律師
王銘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46,592元【計算式:(第661地號: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面積14
0㎡)+(第661-1地號: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108元/㎡×面積24㎡)+(第690-1地號:9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面積158㎡)=16,746,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6,636元外,尚應補繳82,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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