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虎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以85年訴字第9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於89年9月5
日假釋出監,嗣被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96年1月9日縮
刑期滿,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毀損案件,為累犯,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又被告先後以2次毀損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本院審酌被告
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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