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聲字第1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統成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林吉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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