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252號債權人 黃良彬 法定代理人 楊介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黃家聖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業
於104年03月06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952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請提出債務人黃家聖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