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上訴人 吳省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省源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1,55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